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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力安全知识问答

发布时间:2009-04-29 阅读量:
各支部:
小金库诱发和滋生腐败现象,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。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、监察部、国家审计署和财政部关于治理“小金库”专项工作的要求,进一步规范公司财经秩序,杜绝私设小金库、坐收坐支、公款私存等违反财经纪律现象,维护国家、集体和员工利益,现在全公司范围内深入开展“小金库”专项治理工作。
一、专项治理原则
坚持“统筹兼顾、宽严相济,标本兼治、纠建并举”的原则,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“小金库”,建立和完善防治“小金库”的长效机制。
二、专项治理范围与要求
(一)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它相关规定、制度,侵占、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;不得化大公为小公,化小公为私款;不得在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处列收列支,或不纳入预收管理;不得私存私放各种资金、资产。否则,视为私设“小金库”处理。
(二)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将单位和集体的营业收入、租赁收入、资产物资处置收入,直接用于单位、个人的费用与消费支出,不得以收抵支和以支抵收;否则,均视为坐收坐支,按违反账务制度处理。
(三)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单位和集体的资金、收入存入私人账户;否则,将视为公款私存,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。
(四)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挪用和长期借用公款(公务备用金除外,但应及时挂账与冲销);长期不归还的,视为挪用公款或贪污论处。
三、专项治理方法和步骤
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实施办法印发之日起至2009年底基本结束,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。
(一)自查自纠
各单位应立即开展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回头看,对照上述专项治理的范围和要求,认真组织自查,不走过场,自觉纠正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,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。于11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公司财务、监察部门。
(二)重点检查
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,公司将在11月中旬对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。
(三)整改落实
各单位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,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,完善制度,制定整改措施,强化源头治理,建立和完善防治“小金库”的长效机制。公司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,指定专人负责,做到件件有交待、事事有着落,举报电话为85455373。
四、违规处理办法
(一)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,且能按规定自查自纠的,从轻处分,或免予处分。
(二)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违规行为情节较重,但能按规定自查自纠的,酌情处理。
(三)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、拒不纠正、销毁证据、对抗检查、突击花钱的,依照党纪党规和行政法规从重处置。
(四)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再次违规设立的,一律先免职,再作严厉处置。
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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